[讀書筆記] 道德哲學:個人篇之康德的義務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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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日期:2017.06.01

《道德哲學: 個人篇》康德的義務論。

關於個人哲學我的內心主推康德,儘管康德的哲學仍有他自己所不能解的漏洞,但康德艱澀的哲學裡富含了合理的邏輯觀念,以至於在面對生活上的權利義務時,我們很容易順著這個邏輯思維,而後找到較為適當的處理方式。遵循著康德的哲學能夠讓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變得適當,我們不會侵犯他人的權益,他人也不會侵犯我們的權利。

雖然康德的哲學所闡述的思想在社會中或許太過冷淡,康德將人的行為都用權利義務來定義,忽略了某些人類情感,愛情,甚至是對國家忠誠等問題上。但我認為無妨,也因此我將康德的哲學歸類在個人篇,康德的哲學適合用在個人的行為上,以解釋和保障一個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而不需強硬的套用在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或是社會的公共事務上。

關於社會的規範,人與人的交流,有其他社會哲學能做補充,所以我們探討康德,只需要知道「我身為人,該做怎樣的行為,該怎麼判斷行為的是非」,這就夠了。而這也同時可表示,我們身為人的義務大致上只有能滿足於此,便能有尊嚴,其餘社會上對於個人的要求,則不是所謂的「義務」,當由義務法則來判斷。

康德道德哲學之內涵

1. 前提 (1) – 人的善意志 (Good will):

康德認為世界上唯一無條件的善(goodness),就是「善意志」,也就是「依照道德要求去選擇行為的意識傾向」。

康德認為世界上有許多的「善」,諸如:健康,財富,智慧,勇氣等特質,這些特質雖然為人類追求的崇高價值,但卻不是無條件的善,其原因有二:

  • (1) 這些特質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可以透過它們來達成其他重視的事物,有就是說,這些特質是一種「手段」。
  • (2) 這些特質可能用在行惡的用途,如我們可以用智慧來詐騙他人,可以用勇氣來殺害生命。

因此,只有「善意志」它是人類最崇高的善,我們獲得善意志,唯一能做的事情就是「行善」,所以善意志最終必然為善事,他是無條件的善,無論行善的結果為何,只要出自善意志,行使善行為,其人之表象必為「正確」。

用白話的說法就是「無論結果為何,只要用對的理由,做對的事情,就是符合道德的行為」。

2. 前提 (2) – 自律 (Autonomy)

一個理性的人 (善意志) 行使理性的行為 (行善),就是自律。
依據自律所行使的行為,就是符合道德的行為。

自律是康德在面對道德所提出的必要條件,一個人依據「我心之法則」來行動,該行動才具有道德價值。

而這個法則不是任意訂定的,法則必須是「普遍性法則」,法則的來源是「每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

將整個自律的概念結合起來便是:
一個理性者依據內心存在的法則,也就是普遍性法則,來行使善行為的過程,就是「自律」,只有自律才具有道德價值。

自律是我非常喜歡的一概念,我們把自律跟他的相對詞來對照,可以更清楚理解他的意義。

自律有一個相對的概念叫做他律 (heteronomy),他律就是「依照非普遍法則,非我理性者內心存在之法則來行動」,也就是不是依據理性的法則來做的行為,可能是我生物本能想做,我情感慾望想做,或是別人叫我做的行為,都算是他律的範圍。

也因此,行使他律的行為不具有道德價值。

通常遇到他律,我喜歡講的例子是:

Q. 我很喜歡吃雞排,今天下班後,我「不受他人影響」的到一家雞排店去買了雞排來吃,這樣的結果算是自律還是他律?

A. 當然是他律。

我們可能會說,我喜歡吃雞排,然後我依據內心「喜歡吃雞排」的想法,去買了雞排來吃,應該算是「自律」的行為吧!但實際上,「喜歡吃雞排」這件事並不是理性的法則,原因是,我們從來沒有在人生的任何一個時間點,去理性的選擇「我喜歡吃雞排」的這個特質,「我喜歡吃雞排」是一個由造物者,或是天生下來,就強加在我身上的特質,因此我內心存在「我喜歡吃雞排」的想法,並不是我自己選擇的想法,不是理性的法則,是生物的,本能的,情感的傾向。

這個例子如果用在自律的概念應該是:

我很喜歡吃雞排,但今天下班後,我基於不忍心看到雞被殺的痛苦,我克制了我的本能,我下班後去吃了我並不喜歡吃的素食。

在這個概念上,我內心訂定了理性的「不想看雞被殺」這個與我日常生活毫無相關的法則,而我抑制了我的慾望,我去行使這個法則,則這個法則便是「自律」,這個行為便有「道德價值」。

但如果,我今天因為「我在等大學成績放榜,我希望吃素來增加福報,讓我考上的機會大增」的這個目的,然後我去克制吃雞排的慾望,然後去吃了素,這個行為,不是自律,而是他律。

因為我選擇吃素是有目的性的,這個目的性控制了我的行為,因此這個法則就不是理性的法則,因此這個法則不是自律,不會有道德價值。

也就是說,如果我的行為要有道德價值,我要達成自律,而行使行為的這個目的不能和自己本身有利害關係,必須是一個普遍的善意志,必須是一個不為任何結果的目的,其行為才可以進入「自律」的範圍,才開始出現「道德價值」。

3. 康德的道德三命題:

(a) 有義務之行為才有道德價值。

康德強調行為的動機決定其道德價值。只有依據「義務」而行動的行為,對自己沒有利害關係的動機,才是道德上有價值的行為。

  • 也就是:
    有義務去做 + 不合喜好,有違利益,但仍去做 =道德
  • 康德的概念指出其他沒有道德價值的三個組合
    a. 沒義務去做 =沒道德價值。
    b. 有義務去做 + 不是真心想做 = 沒道德價值。
    c. 有義務去做 + 喜歡做 = 沒道德價值。

(b) 以義務而為之行為,其道德價值不在行為之目的,而在於行為之準則 (Maxim)。

康德強調,所謂上一個項目所說的「義務」,其有價值與否,來自其「義務」是否有「客觀的準則」。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之義務不具有「客觀的準則」,則即使依據該義務來行動,也不具備道德價值。

這個「客觀的準則」,稱為「意志形式原則 (Formal principle of volition) 」,也就是「拋棄一切主觀目的的實踐原則」,當一件事情具有主觀目的時,它是「物質原則」。

例如說「因為我勇敢的面對這件事可以獲得全民的讚賞,所以我勇敢行動」,這個行為包含了「主觀目的:獲得全民的讚賞」,則這個行為是「物質原則」,不是客觀的準則,其所具備的義務不具有道德價值。

只有我認為「因為我勇敢的面對是基於勇敢本身是人類的美德,儘管勇敢面對會讓我痛苦,但我仍依勇敢而行動」,則我的這個動機義務才具有到的價值。

(c) 義務是尊敬法則之必然行為。

一個人他會認為這件事是義務,則他必然對此義務表示「尊敬」,這個義務本身沒有任何利益目的,義務本身就具有崇高的價值。

也就是一個會讓人油然尊敬的法則,才可能形成義務。

4. 康德的道德法則 (Moral Law):定言令式 (Categorical Imperative)

將康德的一切假說和前提結合之下,會得到最終「符合道德原則,具有道德價值」的法則,這個法則就是「定言令式」。

定言令式的意義是:理性決定的客觀行為。
例如:我尊崇不殺生之義務 (理性目的),而我不殺生 (客觀行為)。

與定言令式相對的詞是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
也就是主觀決定的客觀行為。
例如:我為了考好大學 (主觀目的),所以我認真唸書 (客觀行為)。

  • 定言令式之格式:身為定言令式所具有的特質。 (a) 普遍性原則:會希望他人也做這樣的事,放諸四海皆準的準則。
    例如說:我不能說謊,因為我不希望別人對我說謊,所以「不能說謊」是普遍性法則。

康德在論證時將義務區分成「絕對義務」和「非絕對義務」,而在對象上又區分成「對自己」與「對他人」。

拆解來看便是:

  • 對自己: (1) 絕對義務:對自己非做不可的義務
    • 禁止自殺,因為生命是人最重要的東西,沒有生命,便無法實踐理性,等於否決理性本身,所以「禁止自殺」行為是絕對義務,因為「禁止自殺」放諸四海皆準,所以符合定言令式的形象。

(2) 非絕對義務:不是對自己非做不可的義務,但做了有道德價值。
– 不要浪費自己的天賦,人如果任意浪費自己的天賦,則可能怠惰,但身為人,決不會讓「浪費天賦」成為普遍性法則,因此「不浪費自己的天賦」是一種定言令式。

  • 對他人: (1) 絕對義務:對他人非做不可的義務
    • 遵守與對方的承諾,因為我們不會希望「不遵守承諾」成為普遍原則,所以「遵守與對方的承諾」必然為定言令式。

(2) 非絕對義務:不是對他人非做不可的義務,但做了有道德價值。
– 幫助苦難的人,我們生在世界,總是會有需要被人幫助的時候,因此我們不會希望「不幫助他人」成為法則,因此「幫助他人」是一種定言令式。


以上的例子是康德提出來的,在這裡我可以套其他比較符合時代的例子來說明:

「不要歧視他人」:這是定言令式。 (對他人)
原因是,他具有普遍性法則。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被歧視,因此,「不歧視他人」應該成為普遍性法則。

「負責任」:這是定言令式。 (對自己)
因為我們不希望別人都不負責任,所以負責任的行為是一種具有普遍性法則的道德行為。


(b) 目的原則:
– 不論對待自己或他人之人性,都要當成目的,絕不能只當成手段。 - 康德的目的原則,強調一件事情,就是「以人為本」。任何將人作為手段的義務,都不會是定言令式。 原因是:人=善意志=理性。否定了人的尊嚴就是否定了理性本身,而失去理性,則人沒有存在的價值。 - 什麼叫將人視為手段?意思是說「不能將別人當成是滿足自我的工具,逃避責任的工具,任意踐踏的物品」。 舉例而言:我怕被老闆罵,對老闆說謊。這個行為就是「否定了老闆身為人的尊嚴」,因為你對老闆說謊,將老闆視為你開脫責任的手段 (老闆在聽了你的謊言後信以為真,然後會把責任轉嫁到其他人事物上),所以便是否定了人性。 當然,如果老闆聽了我的實話後,用侮辱的言語罵我,那老闆同樣是將「我的尊嚴」視為可任意踐踏的物品,也同樣否定了人性,而成為非道德之行為。

(c) 自律原則:
– 每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定普遍法則之意志。
– 也就是說,想要成為定言令式,你所行使的法則必須是「自律」的法則,沒有「利益」「物質目的」。

5. 對康德的批判:

何以「道德判斷」具有人類行為法則之特殊性?
如果我們不行使道德,或許不代表「非理性」,為何道德得以享有符合理性的地位?

道德判斷的規範性格本身,並不足以保證他就是提供行為之理由,因此「定言令式」不該具有行為準則之獨特地位。

(Philippa Foot)

參考書目:林火旺《倫理學》, 三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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