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 道德哲學:個人篇之效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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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日期:2017.01.15

《道德哲學:個人篇》效益主義。

在判斷一個行為之對錯,最早開始就有人提出這樣簡單的判斷方式:以行為效益結果之最大化與否來作為判斷行為對錯的標準,這樣的標準稱為「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這一派的學者首推是「享樂效益主義」的邊沁(Jeremy Bentham)和米爾(John Stuart Mill),以及「非享樂效益主義」的穆爾(G.E. Moore)。

這個主義乍聽之下相當有說服力,如果我們遇到了一件事情,要思考做出那種行為是最適當的,最合乎正義的行為,那我們就做「對結果最好的」行為。

其實不是這樣。
在闡述這個主義之前,先談結論。

關於效益主義作為人行為之判斷標準,會有相當多的問題,其中是

A. 忽視很多邏輯上的道德考量。
– 詐騙集團認為說謊騙人匯款,可以為自己賺進大把鈔票,以結果論而言,這樣的行為顯然是相當好,但其實在道德邏輯上是完全無法讓人信服的。

B. 沒有固定的道德標準。
– 因為行為是相對的,我們只選擇在某個事件當中最佳的一個。但世界上有無限種事件,每一件事情所對應的解法都不同,無法建立有系統的道德規範的概念。

C. 可以無限上綱。
– 因為是由結果判斷,在結果沒有發生以前,我們可以假設處出幾百萬種結果,反而不利於成為一個道德判斷的標準。
– 例如我家很窮,我休學出去工作可以創造家裡立即的財富,所以我該休學。
但另一派可能會說,如果我繼續唸書,將來創造的財富可能更勝過現在休學得到的財富。
更激進的一派會說,如果我現在貸款,到美國去唸史丹佛大學,然後之後創業,得到的財富會更多更多。如果最後我選擇了休學,是否是一種道德上錯誤的決定?

所以效益主義無法成為判斷道德的標準。

效益主義之內涵

效益主義:

以整體最佳化之結果作為行為之準則。將幸福與快樂視為善(goodness), 達成善之最大化,與惡之最小化。

效益主義的種類:

  1. 行為效益主義:強調某一個行為可達成效益之最大化。
    Ex. 人在特殊情況下可說謊,如果說謊的行為可達成最好的結果。
  2. 規則效益主義:強調某種行為可達效益之最大化。
    Ex. 說謊是不正確的行為,因為人類整體達成「不說謊」,可以使人跟人生活效益最大化。
  • 關於以上的效益主義,引來了很大的邏輯漏洞。
  • 首先是Alan Donagan所提出的,關於《投票者的矛盾》,如果所有人都認為不去投票會對自己最好(因為大家可以把時間拿來做更有意義的事情),則大家都不去投票,最終反而造成爛政客當政,對大家反而更不好。
  • 二是行為效益主義和規則效益主義經常會有衝突,關於判斷事物的標準相當難拿捏。

效益主義的問題:

  1. 責任消極:強迫行為者對行為負責,而非根源本身。
    ➡️這個批判解決一個千古的難題。

➡️如果有一天包含我在內一百名無辜民眾被恐怖份子抓走,於是,恐怖份子將我抓了出來,給我一把槍,又把民眾裡一個可憐的婦女抓到我面前,對我說。

「如果你殺了這個人,我就把你們99個人都放走」
「但如果你不殺死她,我就把你們100個人全部殺死」

這時我應該怎麼做?

➡️依照效益主義的觀點,我必須殺死那名婦女,已達成讓99人活命的最佳結果,否則,我就說害死包含我在內那100人生命的兇手。

➡️但事實上不該是這樣。效益主義把這個問題的責任加諸到「我」的身上,「我」即將成為害死100個人的殺人兇手。但其實不是,真正的兇手,真正的責任者是「恐怖份子」,但效益主義並不能得出這個結論,可以想見這個主義作為道德法則之瑕疵。

  1. 太簡化:把事物定成不是對就是錯(達不到效益最大就是錯誤的行為)。
    ➡️但事物並無法如此簡單的二分。
  2. 不正義:永遠都以最大化的結果作為準則,對於少數的一方永遠不會公平。
    ➡️一個無法達成每個人都能幸福的法則,無法成為道德義務。
  3. 否定超義務:在效益主義的眼裡,慈善事業,捨身救人會變成是一種錯誤的事情,因為當我們行使慈善,就可能犧牲自己,如此無法達成對自己最佳的結果,所以變成錯誤的行為。
    ➡️但這個社會實際上是需要超義務行為的存在。

結論:效益主義無法成為行為之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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