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 道德哲學:公共篇

我的書單

撰文日期:2017.12.12

《道德哲學:公共篇》羅爾斯的正義論

關於公共哲學,社會的運作,社會的法規,當有一套合乎正義的程序和標準。在探討公共哲學時,一定要推的是羅爾斯John Rawls,他是近代的哲學家,在哈佛大學任職到退休。

羅爾斯知名的主張是「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如果公民因為社會不公,而選擇做出反抗,抗爭,不理性之行為,其問題不是在公民,而是在製造問題的一方,也就是政府。這很類似恐怖份子殺一救百的問題選項。

羅爾斯在哈佛任教期間,積極投入正義論的研究,目標在建立一種公共的道德模型。公共的道德與個人的道德,在某種程度會有不同的標準。個人道德可以討論關乎理性,行使個人的行為,但公共哲學要考量的是一種集合,公約,廣包式的哲學概念,在面對公共哲學時,我們不能完全套用個人哲學的思維,而必須探討,怎樣的制度可引導社會走向公平分配,走向人們不斷追求理想理性的穩定社會,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要建立這種「社會基本善」,或稱「社會結構」。法規按照社會結構搭建出人人感覺到信服的正義法則,然後透過無知之幕與正義兩原則,不斷的去審視制度的建立,來回創造一個追求社會益品取得最佳的社會。

羅爾斯發表正義論之後,引來了社會對於公共哲學的重視。所以我把公共篇留給了羅爾斯,用羅爾斯複雜的模型來講述公共正義。

【關於羅爾斯】
1921 John Rawls 約翰羅爾斯誕生於巴爾的摩。
1939 羅爾斯進入普林斯頓大學就讀。
1942 羅爾斯於普林斯頓大學哲學系畢業,入伍加入二戰,進入太平洋戰區。
羅爾斯在二戰中感受到上帝對於人類的不平等,因此開始質疑上帝這樣的宗教,認為上帝不是一個正義的個體。
1946 羅爾斯回到普林斯頓大學成為哲學研究生。
1949 從普林斯頓大學博士班畢業。
1950 – 1952 任職普林斯頓大學講師
1952 – 1953 羅爾斯獲得富布萊特基金贊助,以訪問學者身份前往英國牛津訪學。
1953 – 1959 獲得康乃爾大學哲學系教授的職位,但羅爾斯不喜歡伊薩卡的環境,對他而言太過偏僻冷清。
1959 – 1960 獲得哈佛訪問學者的職位,前往哈佛任職一年。
1960 – 1962 羅爾斯獲得麻省理工學院哲學系終身職教授職位,於麻省理工任教。

1962 – 1991 羅爾斯任教於哈佛大學,直到退休。
羅爾斯開始研究「正義論」,並且倡導越戰的反戰思潮,1970年羅爾斯在哈佛高級研究中心完成《正義論》。
1979 年,羅爾斯成為講座教授,仍堅持開授大量課程,探討哲學教育。
1995 羅爾斯中風,開始與妻子合作,出版所有過去的研究著作。
2002 羅爾斯在列克星敦的家中過世。

【羅爾斯正義論的目標與核心】

  1. 目標:在複雜的現代化社會,重疊共識之下,建立一個自由民主國家的正義觀,而這樣的正義觀,能夠穩定地推進這個社會,不斷朝向良善的社會秩序前進。
  2. 核心:

(1) 羅爾斯正義論信奉的是「功利主義」,但將功利主義分成兩層,是先歸納出幸福最大化的規則,而後是所有的人必須遵循這樣的規則,不斷前進。
(2) 羅爾斯希望這樣的正義觀,能夠滿足不同宗教,種族的妥協平衡,形成一種最大公約數。
(3) 羅爾斯的正義操作只重視正義程序,而沒有觸及現行社會秩序的道德評價。

  1. 限制:

(1) 理論討論的是一個特定的社會。
(2) 假定這個社會的成員沒有智障或殘障。
(3) 假定這個社會是個資源相對充足,只要妥善分配,即可自給自足的社會。
(4) 這個正義觀改善的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民主自由社會人們所需的基本利益,而不是解決所有社會的道德和規範。
(5) 這個正義觀所篩選的標準,目標是希望了解這些標準如何能夠引導人們邁向良善的社會。
(6) 希望實現的是一種長久持續而穩定,能夠不斷自我更新的正義概念。

【羅爾斯正義論的背景知識】

  1. 羅爾斯正義論的三層結構:
    (1) 底層:基本結構
    (2) 中層:公共正義標準
    (3) 頂層:元標準
  2. 純粹接受方導向的正義標準 (不探討為什麼,只探討結果好不好)

(1) 結果論:哪一個標準將導致最好的結果 (功利主義)
(2) 人本主義:每個候選標準選項對於人所構成的影響
(3) 規範性的個人主義:觀察每個個人受到這樣標準之下的影響
(4). 匿名條件:考慮的是整個社會每個人的「平均值」,而不是強烈區分黑人,白人,男人,女人所受到的福祉。因為 (1) 沒有任何一個標準能夠抽象到化解所有分類 (2) 沒有一個標準能夠精準到描述所有分類

  1. 此正義的幸福標準是,一個民主社會公民必須擁有的利益

(1) 發展和運用正義感的能力
(2) 發展和運用善觀念的能力
(3) 個人成功的落實自己所選擇的特定善觀念 (自我實現)

  • 羅爾斯的社會目標就是要建構人們能夠關注(1) (2) 兩項,只有關注這兩項,才能夠實現(3),而一個穩定正義的社會,也是讓人們不斷的自然地去關注(1) (2) 兩個項目。
  1. 最大最小法則:羅爾斯的正義標準是最大範圍可滿足最小個人福利的實現。

【羅爾斯正義論核心】

1/3 原初境況

羅爾斯設計的正義論思想實驗就是設計一個原初境況,一個初始的狀態,如果我們都不知道自己即將是怎樣的人,屬於怎麼樣的群體,我們有什麼資源,則我們今天站在立法機關裡,制度社會規範時,一定會去建立一套「盡可能公正」的法規,或是一套足以讓幾乎所有人都信服的規範。這個狀況就是原初境況。

羅爾斯給原初境況幾個可用的資源。
在太初之間,我們會獲得的資訊是

  1. 我們必須解決的議題
  2. 各種歷史上可供立法者參考的正義標準,例如功利主義,理性主義等等。
  3. 公正且合理的討論者 (不是智障或邪惡者)
  4. 目標是羅爾斯定義的三個使人幸福的利益,必須妥善分配羅爾斯定義的社會益品(自由,政治參與權,收入,財富,自尊和社會基礎)
  • 接著「無知之幕」升起,沒有人知道自己在現實社會是怎樣的人,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知道自己可用的資源。

羅爾斯在這裡引用了康德對於理性的能力,來作為人自然而然會去追求的目標。

「原初境況可以被看成是,在一個經驗理論框架內,對康德的自律觀和定言令式所做程序解釋」
「無知之幕使原初境況中的人無法得到那些能使他們能選擇他律原則的知識」

2/3 羅爾斯的正義兩原則

羅爾斯認為,原初境況的人們,最後會導向正義兩原則裡,做出最佳的分配。

(1)第一正義原則:每個人對自己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有足夠平等的主張權。
A. 政治自由
B. 良心/宗教/結社自由
C. 人身自由和安全
D. 法治之權利

其核心之概念為

  • 在完全政治自由的情況下,才能討論其公平性
  • 原初境況會優先弭平最弱者的困境
  • 一切決策當以最弱者視角來看,如果對最弱者損失之後,所獲得的收穫更好,則基本自由可允許最弱者在某些益品上損失。
  • 不允許用最弱者的基本自由去換取超出需要的利益(如想在某地區蓋毒工廠,剝奪當地人們生存權,但補助很多錢,這樣人民會傾向去拿錢,而同意蓋毒工廠,這會使無知之幕失效)

(2)第二正義原則 (對於社會經濟分配)
A. 職業公職應向大眾開放
B. 以最劣者作最大之優惠

3/3 原初境況➡️達成正義兩原則➡️建立社會基本善

  • 而後的法治會朝向社會基本善發展,而後人民對於公共意志的素質也會不斷成長改善,成為穩定的社會。
  • 羅爾斯的正義論有諸多證明和推論,有些部分因為過於簡陋,羅爾斯自身也沒有完全釐清,而有些部分則在羅爾斯再版時,有重新修正過他的想法。

【他人對羅爾斯的批評】

社群主義
麥克桑德爾認為羅爾斯的正義論忽略了社群,家庭,愛情,種族的力量,先有社群,才開始有能夠做決定的人。羅爾斯把人當成是獨立於社群外的工具,這點是錯誤的。

但羅爾斯認為,他所建立的社會正義,仍然可以塑造出新的社群,家庭,愛情,而不是一群毫不接觸,冷冰冰的人類。

以上對於羅爾斯的正義論做了整理。因為內容博大精深,許多部分是依照自己的理解,將能夠理解的部分擷取出來。關於羅爾斯對於各理念更細部的證成,就不列舉來模糊焦點了。

就我的感覺,我非常喜歡羅爾斯這種康德式的精神,放大出功利式分配的公共哲學。關於社群主義所提出的概念,個人認為涵蓋了大量的歷史包袱,舊規,不能夠很客觀的導向正義思想。然而羅爾斯的公共哲學因為足夠乾淨,反而能夠推理出更合理的價值觀。

例如說華人有土斯有財的觀念,導致了華人文化炒房的惡習。而如果順著社群主義的想法,華人文化也是引導政策的一環,那麼就很容易掩蓋炒房所引來的不正義性。

相較之下,在無知之幕的後方所做出決定的人們,因為沒有太多的雜訊,反而更能釐清真理,這是我對於羅爾斯正義論的想法。

*參考書目
《倫理學》林火旺
《羅爾斯與正義論》湯瑪士伯格

タイトルとURLをコピーしました